夫妻關系有兩種情況,一種為領了結婚證的合法夫妻關系,還有一種是沒有領結婚證的事實婚姻關系。而自1994年2月1日起,婚姻關系以結婚登記為準,沒有結婚登記的便不屬于法律所認可的夫妻關系,只是屬于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因此,對于沒有結婚證的夫妻應該進行補辦結婚證。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新婚姻法增加的補辦結婚登記是針對那些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的實質要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jīng)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xù)的男女
補辦結婚登記必須符合關于結婚登記的所有法定要件,辦事人雙方必須同時到場,只能在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
結婚證
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即雖然補辦結婚登記效力可以追溯到兩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時已經(jīng)符合結婚的實質要求),但該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結婚證上體現(xiàn),補辦登記發(fā)出的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是當事人補辦登記當天的日期,如果日后當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現(xiàn)爭議,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確認該婚姻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時間。
(1)身份證
(2)戶口本
(3)結婚登記照(可以登記當天在民政局拍攝)
(4)社區(qū)等開具的夫妻關系證明
以上就是在1994年以前的事實夫妻補辦結婚證的手續(xù)。而在現(xiàn)在,領結婚證是法律上夫妻關系的開始,因此沒有領結婚證的需要趕快去領結婚證,這樣子的婚姻才能收到法律的保護。